记者:邢佰英 王亦君)“司法建议书的发出,说明法院认为牙防组的认证行为是违法的。”近日,曾经状告全国牙防组和卫生部的法学博士李刚的代理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娟对本报记者表示,法院的这一行为等于是给了全国众多消费者一个交待。
8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发出了两份司法建议书,建议两部门对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
7月14日,李刚状告全国牙防组、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超市,要求法院确认该认证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被朝阳法院裁定驳回。但李刚表示,起诉虽被驳回,但司法建议书已发出,自己的初衷已经实现。
违法认证背后是监管缺失
2003年1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才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条例57条中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对该类机构应予以取缔,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是据此给国家认监委发出了司法建议。
对此,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9001诚信金沙副院长李轩认为,处理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并不是无法可依。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110家认证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正式授权,而牙防组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均不在此列,这意味着二者从一开始就没有获得认证“许可证”。法院向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书,就是建议卫生部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并对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教授认为,卫生部对牙防组的认证行为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国家认监委作为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没有发现牙防组的违法认证活动,与其应承担的监管责任相距甚远。
中国人民大学9001诚信金沙教授杨立新认为,专家组织对牙齿保护进行专门研究,是有意义的,但问题是它违反了法律规定。“一个不具有认证资格的组织,竟然进行了十多年的认证,可见我国对于认证认可的管理到了多么混乱的地步。”
50万元罚款能否扼制违法认证?
据媒体报道,全国牙防组曾对多个品牌的牙膏、口香糖等产品进行认证,接受牙防组认证的厂商要向牙防组缴纳一定数量的“自愿”赞助费,其中宝洁公司的赞助费达1000万元之巨,部分厂商明知牙防组没有认证资质,依然在产品广告中使用牙防组认证的字样。
司法建议书建议对违法认证的牙防组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能否做到杀一儆百?
胡锦光教授认为,消费者对认证要有客观认识,国家对牙膏的生产标准有规定,即使没有接受某个机构的认证,我们所使用的产品也应该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但消费者愿意购买经过认证的产品,是因为他们认为认证机构有公信力,经过认证的产品质量有保证。
据了解,我国的《广告法》对于企业发布广告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但是却难以防止企业利用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公信力推广产品,这也是一些企业千方百计获取政府的各种审批、认证和奖励的原因。
李轩认为,由于消费者迷信官方组织或权威部门的影响力,一些认证组织受利益驱动,打着引导或服务消费者的旗号从事有目的的赢利行为,消费者容易丧失警惕,如果不是偶然事件让消费者看到真相,人们可能会被长期蒙蔽。
“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权力寻租等舞弊事件,一方面认证机构自身也要严格依法自律。”李轩认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认证机构所发布的信息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有重要影响,因此一旦出现牙防组这样以高收费为目的的认证机构,将在很大程度上扰乱认证市场。
对于商品检测和认证机构,法律明确规定了其独立性,即除了认证检测所必须的费用之外,不能接受额外资助,不能产生更多的利益关系。因此,面对背后牵扯了众多利益关系的认证、检测机构,消费者呼吁真正的第三方意见,期待权威的认证。
对于朝阳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国家认监委宣传处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作出回应表示,他们现正在研究之中,但“要考虑到牙防组有一定的历史背景,最终意见会与司法建议有所区别”。
李轩指出,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其他部门,设立下属机构都要有必要性和合法性作前提,并对其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如牙防组这样并非依法成立的认证机构,如果还有提供专业咨询的价值,卫生部可以进行整顿,如果成立之初就是为了赢利活动而别无其他价值,则可以给予取缔。” (邢佰英 王亦君)
中国青年报:状告牙防组怎么这么难
法学博士求解消费者维权之困
2006-08-03
实习生 邢佰英 王佳 本报记者 万兴亚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08/03/content_1466741.htm
“诉牙防组这个案子,到目前为止,确实是山穷水尽,屡战屡败”,7月31日,在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里,著名公益诉讼律师、法学博士李刚,这样向杨立新、莫少平、吴革、李轩、傅郁林等国内知名律师、学者介绍案件的最新进展。
此前,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刚诉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民事侵权案。法院当庭裁定驳回原告对卫生部的起诉。
状告牙防组
2005年6月,李刚在新华网上偶然看到了一份报告,报告称,目前牙膏的认证情况混乱,不但没有具体的认证标准,就连一些社会团体也在搞认证。作为法学博士的李刚,当时就觉得比较纳闷,“一个社会团体怎么能搞认证呢,假如没有法律认证标准,根据什么作出认证,向我们推荐这个产品呢。”
李刚随即到民政部网站上查询了有关认证的情况,惊讶地发现,全国牙防组并未在此登记。随后他又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上,查询了认证机构的明录,也没有牙防组。
李刚奇怪了,一个没有认证资格的组织,怎么有权在产品上标有自己的推荐标志呢?考虑到此举对消费者的误导,李刚调查了情况后,于2005年7月向认监委写信投诉,反映了有关牙防组违法认证的情况。
等了两个月,李刚没得到认监委的任何答复。随后,李刚又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认监委知情后,很快给李刚传了一份书面答复,但其中对牙防组行为的合法性只字未提。李刚不满意,一心等法院的消息,但法院至今未予受理。
无奈之下,李刚决定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继续对牙防组的起诉。2005年9月16日,李刚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购买了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其产品包装上标有全国牙防组推荐的标志。
作为消费者,李刚以权益受侵为由将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全国牙防组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李刚诉称,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也负有一定责任,三者共同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鉴于全国牙防组不是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驳回了李刚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转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接到移转案卷后,李刚特地申请追加被告,即将全国牙防组的发起设立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追加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并获准。
2006年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乐天公司认为自身没有过错,由于李刚无法证明乐天公司的认证是非合法认证机构认证的,所以公司并没有虚假宣传。作为产品的销售方,家和物美超市认为其对产品已尽了检查审验的职责,并出具了一份针对该口香糖的检测报告。
卫 生部认为,一方面,牙防组的认证不存在欺诈,另外,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的认证是根据多年的认证程序和检测标准科学作出的、是认真负责的,但是其并没有出示任何关于检测程序和标准的证据。
法院当庭裁定驳回对卫生部的起诉。面对这样的裁定,李刚决定继续提起上诉,但心底也隐隐担忧着诉讼的进展。
类似的公益性维权案大都受阻
陈江是上海明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6年2月,他将全国牙防组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理由是全国牙防组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作出的认证涉嫌欺诈消费者,并诉求超市停止销售该口香糖,赔偿17.6元。该案至今没有结果。
自京沪两地律师起诉后,河南郑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刘明律师以一名普通消费者身份,以“‘全国牙防组’标志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将“佳洁士”和“两面针”两个品牌的牙膏生产商连同销售商北京华联超市告上法庭。这是国内第三起针对全国牙防组虚假认证而诉至法院的案子。目前也没有进展。
在此之前,今年1月23日下午,北京律师程海将一纸诉状寄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以铁道部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自己春节前买不到回家火车票,不能及时与父母团聚为由,要求法院责令该部赔礼道歉。法院连立案也没给他立。
类似的案子还有很多,结果也大同小异。唯一算得上例外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郝劲松打赢了诉火车上售货不给发票的“白条案”,获得了面额60元的发票。
与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上海律师陈江分别在京沪状告牙防组相似,这几次诉讼的“主角”都具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按这些人的说法,打这个官司本身就是想给这些单位一个警示,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是要给广大消费者一个提醒,学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缘何遇困
“从向认监委提出意见到向法院起诉,李刚基本上是在按法律人的模式做这个事情,但没想到起诉的过程这么艰难。”在研讨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说。
研讨会上,专家不仅对庭审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讨论,如牙防组的认证资格问题、卫生部(全国牙防组)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及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存在程序和实体违法的问题,并在思考,这类公益性诉讼下一步该怎么走?
据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牙防组并未获批准,也不具有法人资格。
据悉,乐天公司与牙防组签订协议,乐天公司每年赞助牙防组10万元。
“全国牙防组和乐天公司之间决不只是一种委托、被委托的关系,恐怕更存在利益关系。”9001诚信金沙副院长李轩认为,牙防组和乐天公司之间存在的收费关系,使全国牙防组必然要允许乐天公司将他的标志带到流通领域,否则这种认证对乐天公司没有任何意义。庭审中,乐天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全国牙防组已经书面同意乐天公司在其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认证标志。因此,李轩认为,全国牙防组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朝阳区法院以全国牙防组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对卫生部起诉是没有道理的。
对于卫生部是否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9001诚信金沙的著名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在宪法上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诉牙防组的案子,傅郁林将其定性为具有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不属真正的公益诉讼,因为作为案件民事主体的李刚是以消费者身份出现的,属于权益受害人。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公益诉讼程序,诉牙防组案虽然不完全以公益的名义起诉的,但整个诉讼的效果很好,甚至可以推动公益诉讼的进程。”杨立新指出,消费者就一个关系公共利益的问题,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通过诉讼去影响社会法治进程,意义非常重大。他认为,公益诉讼案件不应该以成败为目的,只要你敢起诉,维护了公众利益,激发了他人的权利意识,就是进步。
本报北京8月2日电
北京晨报:起诉卫生部被驳回 法学博士誓将官司打到底
时间: 2006年08月01日 09时08分 作者: 新闻来源:北京晨报
http://www.jcrb.com/zyw/n173/ca533333.htm
要求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而将卫生部告上法庭的法学博士李刚昨天向各知名律师和法律界人士求助——7月14日,朝阳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李刚针对卫生部的起诉,李博士对诉讼的下一步走势并不看好,认为自己“山穷水尽,屡战屡败”。同时记者获悉,李刚已经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誓将“全国牙防组”告到底。
昨天,李刚在“牙防组案研讨会”刚开始时就表示了对这场官司以后走势有些担心:“已经有人通过媒体给我带话,一旦不能确定认证违法,就要告我,向我索赔1000万元损失。”李刚博士希望参与研讨会的各位专家给出意见。
在研讨会上,“国家机关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成为焦点。同时,各位律师给李刚博士支招。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提出,李刚博士应调整诉求,将重点放在“知情权”上,“知情权是诉讼的杀手锏。像李博士认为乐天木糖醇使用牙防组的认证属于欺诈,显然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如果针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来起诉,将顺利得多。”李轩教授也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过李轩教授也提出,法律对侵犯知情权如何判罚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也有学者建议李刚将矛头瞄准认监会。向认监会要求处罚牙防组,如果认监会不作出相应处理,就向认监会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经过
2005年9月16日,李刚博士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卖场购买了使用牙防组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2005年9月26日,朝阳法院拒绝对起诉乐天、家和物美和卫生部的诉讼立案,理由是卫生部不能作为民事案件主体。2006年2月16日,朝阳法院递交追加卫生部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书。2006年7月14日,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学博士诉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案。(李婧)